湖南省2018年度地方引導地方科技發展 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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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支持範圍及方式 地方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通過地方財政專項轉移领取,采取要素法分配,爲改善地方科研基礎條件,優化科技創新環境,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設置的專項資金。次要支持以下四個方向: 1、科研基礎條件和能力建設。次要指地市級以上地方政府所屬科研單位(不含轉爲企業或其他事業單位)的科研儀器設備購置和科研基礎設施維修正造。 2、專業性技術創新平台。次要指依托大學、科研院所、企業、轉制科研機構建立的省級及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條件服務平台、國際合作基地等。 3、科技創新創業服務機構。次要指爲中小微企業技術創新、基層科技創新活動提供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創業孵化、知識産權、科技咨詢、科技金融、科技資源共享等專業或綜合性服務的機構,包括科技園、衆創空間、星創天地、科技企業孵化器、生産力促進中心、技術轉移機構、科技特派員工作站等。 4、科技創新項目示範。次要指圍繞國家、省區域發展戰略,結合科技惠民、縣域科技、科技扶貧等任務,對政策目標明確、公益屬性明顯、引導帶動作用突出的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的項目示範。 二、申報要求 (一)爲集中資金,突出重點,科技創新項目示範類項目申請支持額度原則上不低于50萬元。若省科技廳實際資助經費未達到申請額度,差額部分由項目申報單位自籌解決。 (二)科研基礎條件與能力建設類項目次要支持科研儀器設備購置和科研基礎設施維修正造,購買非科研儀器設備及辦公設備等不予支持。企業、高校、科技館以及非地市級以上的科研機構不在科研基礎條件與能力建設類支持範圍。 (三)項目牽頭申報單位必須是在湘具有法人資格並具備科研開發能力和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科技園區管委會等地方政府行政機關不能作爲項目的申報承擔單位和實施主體。預算關系在地方的機構不屬于本專項資金的支持範圍,地方在湘高校、科研院所等地方預算單位及企業不在支持範圍。 (四)對于過于偏重市場化開發的科技創新示範類項目和有嚴重失信記錄的單位不予支持。 (五)項目負責人應爲實際掌管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員或單位負責人,政府公務人員不能作爲項目負責人,年齡原則上在60周歲(含)以下,擁有較強組織協調管理能力和工作責任心。過去3年內,在申請國家和省級科技項目中無不良記錄。 (六)在研或未結題的項目不得重複申報,不得以相反內容多頭申報。已承擔2016年、2017年度地方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尚未結題驗收的單位,原則上2018年度不予支持。項目團隊成員(含項目負責人)原則上可牽頭1項參與2項省科技創新計劃項目或專項資金項目;承擔省科技創新計劃項目長期不驗收結題的單位和原項目負責人,不得參與項目申報。 (七)省直主管部門,各市州、省直管縣市科技局應對經其審查並推薦項目資料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如有弄虛作假,一經查實,取消申報資格,追回財政資金,並依法清查相關人員責任。 (八)項目支助方式次要采取直接補助、後補助、以獎代補等多種方式,基礎條件和能力建設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其他類別項目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年。 (九)地方引導地方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是專項轉移领取資金,項目經費預算不允許有間接費用和績效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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